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答:固定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固定資產核算是行政單位日常會計實務處理中經常發生的業務之一,目前,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時有幾個問題容易混淆,應該加以明確。
明確“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范圍
根據現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下稱“《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各類固定資產的原價。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行政單位的軟件,如果其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件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件價值中,一并作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如果其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件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行政單位購建房屋及構筑物不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筑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筑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作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單位購買的具有所有權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借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這些看似不是固定資產而要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看似固定資產業務而明確不能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相關要求,體現了核算的準確性。
應明確核算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不同
根據現行《制度》的規定,核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自行建造、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對行政單位核算的固定資產區分3種情況分別確認條件,體現了核算的針對性。
應明確實際支付與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方式購入固定資產處理方法的不同。
根據現行《制度》的規定,行政單位應區分實際支付與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方式購入固定資產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購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已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或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等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
行政單位對購入固定資產實際支付的作經費支出處理,而對應付未付的款項或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未作經費支出處理,作增加“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與“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處理,嚴格遵守了行政單位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精神,體現了核算的準確性。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金累計折舊怎么算?
答:行政單位會計科目——累計折舊總結如下: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占有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折舊。
三、行政單位對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及陳列品;
(二)圖書、檔案;
(三)動植物;
(四)以名義金額入賬的固定資產;
(五)境外行政單位持有的能夠與房屋及構筑物區分、擁有所有權的土地。
四、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預計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單位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三)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四)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五)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六)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五、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時,按照應計提折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處置時,按照所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報廢、毀損、盤虧]或“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已計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計提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累計數。
本文講述的是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怎么解決的問題,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應該按照文中的規則進行處理,相關的賬務處理可以參考小編給出的分錄或者相關規定。獲取更多相關的財務會計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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