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計算招待費的扣除限額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與按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孰小原則取扣除標準。
假定發生額業務招待費10000元,銷售收入200000元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1)按照發生額的扣除標準10000*60%=6000元
(2)按照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扣除標準
200000*5%=1000元,那么就只能扣除1000元。

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60%剩下的40%如何處理?
答:一、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可稅前扣除,那剩下的40%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0.5%的規定。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15]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15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
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三、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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