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中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涉稅風險控制

2019-04-26 15: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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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做為約束合作雙方的共同條款,它規定了合作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同時也約束了雙方必須遵守的規則。那么,會計學堂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購銷合同中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涉稅風險控制。

購銷合同中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涉稅風險控制

(一)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發票開具控制措施

購銷合同中有關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發票問題,涉及到是否繳納增值稅,應按照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銷售方違約而支付給采購方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由于不構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采購方不需要給銷售方開具發票,只開收據給銷售即可;只要憑購銷合同中的違約條款規定和收據,銷售方就可以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第二,采購方違約而給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銷售方向采購方收取的違約金和賠償金必須向采購方開具增值稅專業發票或普通銷售發票,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采購方憑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二)對違約金和賠償金依法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

購銷合同中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當然,若個人取得違約金所得,還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具體如下:

1、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在企業購銷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過程中發生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支付行為,涉及增值稅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供貨方自采購方取得的與購銷貨物相關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的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p>

因此,違約金和賠償金是一種價外費用,供貨方(或增值稅應稅勞務提供方)應開具增值稅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案例分析:銷售方收取采購方違約金的財稅處理分析]

(1)案情介紹

A公司購買B公司貨物,合同約定價款100萬元,付款期限為貨物交付10天內。10天期限內,A公司未按約定付款。50天后,A支付貨款10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請進行財務與稅務分析。

(2)財稅分析

企業收取違約金,屬于與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收入,按會計準則要求,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同理,支付違約金應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本案例中,B公司收取正向違約金3萬元,應繳納增值稅。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B公司應繳納增值稅30000÷1.17×17%=4358.97(萬元)。

B公司(一般納稅人)收取違約金3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0000

貸:營業外收入 25641.0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358.97。

B公司(小規模納稅人)收取違約金3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0000

貸:營業外收入 29126.2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873.79

A公司(小規模納稅人)支付違約金3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A公司(一般納稅人)支付違約金3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25641.03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 4358.97

貸:銀行存款 30000。

另外,應注意的是,從貨物銷售收入確認原則來看,必須同時滿足“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等5個條件時才可以確認為收入。也就是說,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百r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征收增值稅,必須是在銷售收入確認的同時以“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形式取得,才能作為依據計算征收增值稅;如果收入不能確認,納稅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貨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就不屬于“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僅作為一種違約賠償,列為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2)采購方自供貨方取得的與購銷貨物相關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的增值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

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文件最后還規定,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因此,采購方自供貨方取得的與購銷貨物相關的違約金收入,若其金額計

算依據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應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屬于平銷返利行為,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若其金額計算依據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的,就采購方取得的違約金,不涉及增值稅稅務處理問題。

例如,B公司向A公司采購W貨物,增值稅稅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貨物,按照合同約定,A公司應按照此次購銷額的10%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元,則B公司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7264.96元(5000/1.17*17%)。

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營業外收入 42735.0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出) 7264.96元

(3)與貨物購銷合同有關,但相關購銷未實現的情況下的違約金的增值稅處理。

此種情況下,由于就該經濟業務而言,尚未構成增值稅應稅行為,故不涉

及增值稅稅務處理問題。如上例,A公司因特殊原因,始終不能提交W貨物,按照合同約定,A公司應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元,B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需沖減進項稅金。

2、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1)取得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該納入應稅所得中,計繳企業所得稅。

例如,A公司向B公司銷售W貨物,增值稅稅率17%,B公司未能及時驗

貨推遲支付貨款,按照雙方銷售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元,A公司應當就自B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42735元(5000/1.17)應當納入A公司當期應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2)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取得的違約金作為其他收入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稅法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這里的違約金收入,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于賠償損失的金額。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企業依合同約定獲得賠償金抵扣相應財產損失后計入當期損益。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又可具體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者分散其財產可能存在的損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增加了企業可能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應準予扣除。實踐中,保險只是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實際上,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由并不一定出現,即企業所投保的保險標的沒有產生任何損失,但是對企業來說,其保險費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屬于費用支出,應予以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當企業參加的商業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企業將依據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時企業因參加商業保險的保險費支出仍然允許扣除,其所獲取的賠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抵扣相應財產的損失后,再計算出企業參加商業保險的財產的凈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列支違約(賠償)金可以稅前扣除。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有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是企業之間按照經濟合同的規定支付的,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賠償金是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為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賠償金與違約金性質相同,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因此,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和計算出的賠償金,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上述案例中,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取得A公司開具的含稅50000元的增值稅違約金發票的,則其42735元違約支出可以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若B公司未能取得A公司開具增值稅違約金發票,或者B公司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則其50000元違約支出可以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購銷合同中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涉稅風險控制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關系是怎樣的

依《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關系描述如下:

(1)違約金<損失,可要求增加;

(2)違約金>損失(過分高于損失),可要求予以適當減少;

(3)違約金>損失(高于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

注意: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并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

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以上是關于購銷合同中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涉稅風險控制的內容,會計學堂小編通過示例的方式來做出了詳細的講解,大家可否學會了呢?大家如果還有其他想了解的,可登陸會計學堂官網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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