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在實務中成本核算對象有哪些?
在實務中主要存在兩種處理:
一、以項目整體作為成本核算對象,待項目建成后再按一定的標準在各功能區分配例如:同一項目既有寫字樓、又有公寓等功能,不同的功能導致其設計不同從而建筑成本差異很大。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單獨核算各功能區的成本而將項目整體作為成本核算對象,會導致成本在各功能區上的平均化。但各功能區銷售價格和租金價格卻相差很大,這樣便導致成本和收入的不配比,不符合上的配比原則。
二、從一個成本核算對象計算出兩個或多個單位成本即:先將整個項目作為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各功能區成本,然后根據各功能區的情況估計一個比例來分割不同功能區的成本。這種做法一方面會導致會計核算工作量的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分割比例是事后確定的,容易導致企業對各功能區單位成本的人為的調節,不利于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較合理的做法是按不同的功能區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從一個成本核算對象計算出一個單位成本。這樣既能滿足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又能保證成本和收入的配比。

房地產企業成本對象確定的原則有哪些?
1、可否銷售原則。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要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要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后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
2、分類歸集原則。對同一開發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的群體開發的項目,要作為一個成本對象進行核算。但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3、功能區分原則。開發項目某組成部分相對獨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要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4、定價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其產品類型或功能不同而導致其預期售價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5、成本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建筑上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致其建造成本出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6、權益區分原則。開發項目屬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的,要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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