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商品如何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
例1,A公司委托B公司代銷某商品100件,商品已發給B公司。合同約定B公司商品每件售價為200元,A公司按售價的10%向B公司支付手續費。B公司把代銷商品已全部出售,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2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0元,款項已經收到。A公司收到B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B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文要分析的是受托方代銷商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因此,委托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略。以下案例相同。本文涉及的增值稅業務適用稅率均為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因此,B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20000
(2)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應付賬款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3)把代銷清單交付A公司并取得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
貸:應付賬款 3400
(4)結轉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20000
(5)支付代銷商品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23400
貸:銀行存款 21400
其他業務收入 (20000×10%)200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以下簡稱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七條服務業中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因此,B公司應當對代銷商品取得的手續費收入2000元繳納營業稅2000×5%=100(元)。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00
二、視同買斷方式。
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在會計處理上又分兩種方式: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收入,而受托方也應直接作購進商品處理。(這種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跟正常的購銷交易相同,實務中很少,會計與稅務處理簡單,因此,本文不作分析。)另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合同或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通常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銷售收入。
例2,C公司委托D公司代銷商品200件,合同約定每件價格為300元,對外銷售時價格由D公司自定,其加價部分歸D公司所有,D公司可以將沒有代銷出去的商品退回C公司,商品已發給D公司。D公司銷售時每件價格為320元,商品已全部出售。D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6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60000
(2)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748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88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60000
(3)把代銷清單交給C公司,D公司向C公司開具代銷商品發票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
貸:應付賬款 70200
(4)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把代銷商品款付給C公司時:
借:應付賬款 70200
貸:銀行存款 70200
本案例中,C公司代銷商品取得的勞務報酬為64000-60000=4000(元),也就相當于手續費,那么,這4000元勞務報酬,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呢?我們再回顧一下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的規定。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對代銷貨物活動征收營業稅的要件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結算價款是受托方的實際銷售價款,另外再收取手續費。而本案例中,D公司是取得了4000元手續費,但雙方結算價款是60000元,而不是受托方,即D公司的實際銷售價款64000元。顯然,D公司的代銷活動不符合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因此,不應當繳納營業稅。
另外,D公司在本代銷活動中應繳納增值稅為:10880(銷項稅額)-10200(進項稅額)=680(元),其取得的4000元勞務報酬,實質是包含在主營業務收入64000元中,已經繳納了增值稅。在國家稅制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相對立的兩個稅種,即一項交易活動,要么繳納增值稅,要么繳納營業稅,不應當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再分析一下例1:B公司在代銷商品活動中和A公司的價款結算是按B公司的實際銷售額結算的,因此,B公司代銷商品活動增值稅業務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是相同的,也就是說,B公司實際沒有負擔增值稅稅負,當然,取得的手續費收入也沒有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營業稅是理所當然的。
三、視同買斷并收取手續費方式。
例3,E公司委托F公司代銷商品300件,合同約定每件價格為400元,對外銷售時價格由公司F公司自定,其加價部分歸F公司所有,另外,F公司再按合同約定價格的1%收取手續費,同時,F公司可以將沒有代銷出去的商品退回E公司,商品已發給F公司。F公司銷售時每件價格為450元,商品已全部出售。F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120000
(2)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579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3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95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20000
按合同約定,F公司代銷商品應取得手續費收入400×300×1%=1200(元)。本例中的視同買斷并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因為雙方結算價款不是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的“實銷額”,因此,F公司收取的1200元手續費收入不應當繳納營業稅。1200元手續費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第三條規定,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F公司代銷商品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當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1200/(1+17%)×17%=174.36(元),賬務處理為:
(3)把代銷清單交給E公司,F公司取得E公司開具的代銷商品發票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0
貸:應付賬款 140400
(4)按合同約定價格將代銷商品款付給E公司并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時:
借:應付賬款 140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4.36
其他業務收入 1025.64(1200-174.36)
銀行存款 139200

會計中的代銷商品指什么?
代銷商品是商業企業接受外單位的委托,代委托方銷售的商品。接受委托代銷商品,應事先與委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代銷商品的品名、數量、單價以及手續費計算等內容。代銷商品,其所有權仍屬委托方。按現行商業會計制度規定,為便于組織代銷企業的商品日常核算,將代銷商品列為“庫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時設立對應的資金來源帳戶“代銷商品價款”進行核算。月末在編制資金表時,需將企業庫存商品“帳戶余額減去受托代銷商品的“代銷商品價款”帳戶,余額后的差額,填入“庫存商品”項目,以消除商品資金占用不實數額。代銷商品的日常明細分類核算,可按委托方和商品品名設帳戶反映。
代銷商品如何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大家在解答這個問題時,一定要弄清楚什么是代銷商品,它的賬務和稅務分那些情況。不過,會計學堂本章都做了總結,大家只要認真學習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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