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產生差額需要調整嗎
答:將自產貨物用于業務宣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該做視同銷售處理。視同銷售收入與視同銷售成本新舊申報表都明確給出了填列位置,而視同銷售收入與視同銷售成本之差是否反映、在哪里反映新舊申報表均未明確說明。新版申報表公布以后,這個問題再次引發廣泛討論。本質上這并非填表問題,而是政策理解問題,爭議焦點在于:(假定不考慮扣除比例)是應按“會計核算成本”還是按“公允價值”計入可以扣除的業務宣傳費?
一直以來,有種觀點認為“既然稅法視同銷售了,就應按視同銷售的價格(公允價)計入業務宣傳費”。筆者以為這種觀點是違背業務邏輯的。該觀點是把業務分解為兩步,第一步按公允價值銷售,第二步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貨物用于宣傳。這種理解忽略了一個問題,既然貨物已經“銷售”出去,如何再將它用于宣傳呢?
假設銷售真的實現,銷售出去的貨物會轉換為貨幣資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流入企業,這部分經濟利益的價值等于貨物的公允價值(含增值稅),而這時貨物已不屬于企業,企業如果想達到將“自產貨物”用于宣傳的效果,就只有再將貨物按公允價購入。重新購入后,貨物計稅成本增加,增加部分等于公允價減去會計核算成本。該業務的實質變為了將外購貨物用于宣傳,這時應該按貨物的公允價確認可以扣除的業務宣傳費。
在視同銷售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沒有順理成章地再擬制一個“視同購入”。視同銷售收入減去視同銷售成本產生的差額,由于缺少“視同購入”環節,這部分“經濟利益”沒有實際流出企業,因此不可以增加到自產貨物的計稅成本中,所以這時應該按會計核算成本計入可扣除的業務宣傳費,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將自產貨物用于宣傳”。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無論是視同銷售還是真實銷售,只實現了“所得”,并沒有提高貨物的計稅成本,提高計稅成本的是“購入”。把視同銷售的自產貨物,當作銀行存款一樣計入宣傳費用,忽略了一個“購入”行為,相當于拿已經不屬于自己的貨物用于宣傳,是不符合邏輯的。無論是自產外購貨物還是外購貨物,在視同銷售時,只考慮視同銷售收入與視同銷售成本,將二者填寫在申報表相應位置即可,其差額不需要在申報表中反映。

跨期發票入賬問題的財稅處理方案?
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將至,我們在企業所得稅當中遇到最多的,就是跨期發票入賬問題。發票只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重要的一種,不是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F就這一問題和大家交流分析,為年底結賬前做好準備工作。
一、企業所得稅綜述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度計算的。每年度內按季或按月預繳,除特殊情況外預繳時不做納稅調整,次年5月底前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年度中間如遇有稅務檢查,一般情況不對當年的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對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檢查時如果出現補繳稅款情況,稅款滯納金的計算起止時間為當年匯繳截止日次日(6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是以每年度為標準進行計算的,所以,成本費用扣除的時間限制不應該跨年度列支,均可以稅前扣除。
二、跨期發票的形成
企業真實發生的費用,如果報銷及時,可以在當年據實扣除;而由于種種原因,企業總會存在部分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在關賬前取得發票,或雖已取得發票但來不及在關賬前報銷的情況。很多企業將此部分費用支出在次年報銷時計入次年的損益,從而形成了跨期發票的問題。
以2017年度為例,企業取得的跨期發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2017年度列支的成本費用發票開票日期為2016年度的;
2、開票日期為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在2018年度入賬;
3、2017年末結賬前能夠確認屬于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無法及時取得入賬;
4、結賬后發現開票日期為2018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實質上屬于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
三、跨期發票的稅前扣除
如果出現以上跨期取得的發票,按以下指導進行處理:
1.上述第1、2種情形實質上屬于一種情況,原則上2016年度的費用不允許在2017年度列支,做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建議年度結束前期,財務人員應給各部門發出通知,盡早報銷當年度的費用,不能把2017年度的費用在2018年度報銷;如果實在是業務人員在結賬前無法回公司報銷,費用金額能夠確認的要先進行申報,財務可以按照已經發生的金額進行計提,在2018年度盡早取得合格票據入賬,最晚不能晚于2018年5月底匯算清繳結束前。
2.如果未能對2017的費用進行充分的預計及計提,結賬后才發現上還有2017年度費用,應對2017年度費用進行統計分類,在2018年5月31號前進行2017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對這部分費用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如果賬務處理上已經計入了2018年度的成本費用,應該在2019年度5月底前申報2018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
3.日常的費用列支比如辦公費、差旅費等應該按照發票的開具日期判斷費用的所屬年度,和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應該按照配比原則確認所屬年度,不能只看發票的開具日期來判斷成本費用的所屬期。
4.企業的工資、資產損失的扣除年度也應該按照實際所屬年度扣除,2017年度的工資應該在2018年5月底匯算清繳結束前發放完畢才能稅前扣除,否則應進行相應的納稅調增處理。
5.如果未按照規定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合格的扣除憑證,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取得合格票據后,按照費用的所屬期調整所屬年度的所得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如下:
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產生差額是否需要調整的問題都在本文中給大家整理出來了,那么小編關于問題“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產生差額需要調整嗎?”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有其他關于企業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們會給大家一一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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