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收入小于增值稅收入
答:下列6種情況下,企業年度申報所得稅收入可能會小于增值稅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在納稅年度內,企業若事先收到預收賬款,如果尚未開工或進度緩慢,申報增值稅時就必須將預收賬款確認收入,但不一定確認所得稅收入,可能會出現增值稅收入大于所得稅收入的情況。
2.采取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如果企業在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之前收到代銷清單,增值稅與所得稅確認收入的時點是一致的;如果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及以后,企業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增值稅須確認收入申報繳納稅款,而所得稅則不一定需要確認。此時,會出現年度申報時增值稅確認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稅收入的情況。
3.采取先開具發票、后發出商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如果企業先開具發票,但不滿足確認收入的相關條件,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也不需要確認收入。
4.資產用途發生內部改變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企業集體福利部門使用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由于上述行為所涉及的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未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因此,上述資產發生內部改變的行為,增值稅應在申報表上如實填報視同銷售收入金額,而所得稅不會確認收入,必然出現增值稅申報收入大于所得稅收入的情況。
5.“買一贈一”銷售貨物
增值稅方面:稅務總局對“買一贈一”銷售行為如何確認收入并未明確規定,所以只能從發票開具上來把握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所得稅方面:對如何開具發票無明確規定,更多的是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出發來進行稅收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分析,如果納稅人對“買一贈一”行為沒有按規定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增值稅就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對贈品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處理。而所得稅對贈品則不視同捐贈,贈品價格包含在總的銷售金額之中。此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反映的本年收入數必然大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收入數,而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能調整。
6.處置固定資產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后又發生銷售的,在會計處理時,是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結出凈損益。如果“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是貸方余額則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是借方余額的,則結轉到“營業外支出”,期末“固定資產清理”無余額。
增值稅方面:必須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征收率或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在填報增值稅申報表時,是按固定資產的銷售價格填列在應稅銷售額欄。
所得稅方面:由于是按處置固定資產的凈損益金額反映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表1或附表2之中,凈損益金額必然小于固定資產銷售價格。因此,申報增值稅時確認的收入會大于申報所得稅時確認的收入。

對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申報不一致的差異分析
答:在實際工作中,對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申報不一致差異不外乎兩種情況: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大于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小于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
一、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大于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的差異疑點分析:
在正常情況下,增值稅銷售額收入一般不會大于企業所得稅的營業收入,因為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的外延大于增值稅銷售額收入的外延,因此該項疑點應重點分析。在征管狀況分析工作中,發現存在以下幾種問題:
1.增值稅銷售額收入正確,所得稅營業收入錯誤。隨著金稅工程的逐步深化和征管質量的不斷提高,對增值稅銷售收入額的管理日趨完善,增值稅銷售收入額相對真實可靠,有些納稅人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人為少計所得稅收入;
2.增值稅銷售額收入錯誤,所得稅營業收入正確。在中小企業中,為提高征管質量,降低零負申報率,在當期進項稅額一定時,人為提高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從而造成了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大于所得稅營業收入;
3.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和所得稅營業收入都不正確。這種錯誤是由納稅申報填寫不正確或計算錯誤所造成的。通過在征管系統中對兩項收入申報的落實分析,系統只就增值稅銷售收入月度發生額和所得稅營業收入季度發生額進行累計,得出全年累計數,并不默認期末或年度申報表上填寫的累計數。有些企業在填寫申報表時,漏填或錯填本期發生額,也導致兩項收入都不正確。
二、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小于企業所得營業收入的差異疑點分析:
由于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中含有非應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在增值稅帳務處理上,視同銷售收入只進行增值稅納稅調整而未作收入處理,還有補貼收入等特殊收入,在所得稅季度申報時計入了營業收入,所以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小于企業所得營業收一般情況下屬于正常。但通過落實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幾種問題:
1.所得稅營業收入正確,增值稅銷售額收入錯誤。納稅人為少繳增值稅而少申報或不申報銷售額,這種現象發生較少,對于開具發票不規范企業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分別在兩個稅務機關管理的可能發生;
2.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和所得稅營業收入都有錯誤。這種錯誤是由納稅申報填寫不正確或計算錯誤所造成的。
什么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收入小于增值稅收入前期差錯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全部內容了,前期差錯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問題,相關的處理方法小編已在文中為大家分別進行了說明,相信你一定能有所收獲,感謝閱讀。還需要深入了解,可以向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提出咨詢。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