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要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三條、第九條停止執行;第二條規定的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調整為下列五類:
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C類企業的;
(二)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
(三)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四)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知識擴展
出口企業為什么要退稅
英語里有句諺語:這個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情是確定的:死亡和交稅。但是稅收也要就要講道理的,避免雙重征稅。
也就是說,一種產品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納稅后,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不再納稅,如果該商品出口前征稅,則生產國對企業實行退稅。否則兩邊都收稅,流通成本太高不利于貿易。
出口退稅讓出口商品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它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各國接受的一項稅收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國內按稅法規定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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