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確認收入會計處理
收入確認了,一般就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對方還末付款,可以先把發票留下來,等購買方付款時再交給對方。一般增值稅發票都有抵扣期的,如果交付時已經超過或即將超過抵扣期了,要把原發票作廢重新開具新的發票。其分錄如下:
不確認收入,發出的商品做: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等開票再做: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稅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收入確認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
會計和稅法兩者的立法基礎不同,前者注重企業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后者則強調立法的公平和效率,這就導致了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對收入的確認存在一定的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收入的概念表述不同 財政部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將收入的概念表述為,收入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國稅法上的收入概念沒有強調收入是企業“日常活動”的收益,是一個總“收益”的概念,也沒有對收入和利得進行單獨的區分,因此,稅法上的收入包括會計上的收入和利得兩部分。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有的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經營性收入和資本利得涉及到資本資產與經營資產的準確界定,這會使所得稅制變得過于復雜,不能適應我國征納雙方的現狀。
二者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實現的條件不同 會計上將 “商品所有權的風險轉移”作為銷售收入實現的首要條件。而從稅法角度看,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本質上是企業的經營風險,不能由國家來承擔,否則會造 成稅負的不公平,因為每個企業面臨的風險大小是不一樣的,因此,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就不能以“風險轉移”為必要條件。 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二個條件是“不再保留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就是說,實際上繼續控制的商品,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從稅法角度講,不論是否控制商品,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變化,就應確認收入。 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三個條件是“相關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符合會計的穩健性原則;出于反避稅目的,稅務機關如果認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權采取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一是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二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三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
二者確認收入的原則不同 “實質重于形式”是一個基本會計原則,其內涵是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是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然而,稅法在確定計稅依據時采取的是“形式主義”,往往“形式重于實質”,如重視發票、索款憑據、合同、結算方式等。這 是因為,對一項交易和事項的把握,盡管會計準則給予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要較多地利用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如果將財務人員專業判斷的結果作 為計稅依據,稅法就不能保持其應有的嚴肅性和確定性,稅收征納的隨意性現象則會滋生和蔓延,納稅人利用其判斷延遲納稅甚至不繳、少繳稅款的現象也就難以遏制。因此,稅法必須更多地考慮一項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
提前確認收入會計處理?兩種情況下的處理方法,會計學堂小編都總結了,不知是否全面,如大家還有不同的方法或更多,大家可直接與在線老師聯系,共同探討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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