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資產置換的稅務處理?
答:40號文件第十三條明確,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這樣按原計稅基礎加新增費用作為新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導致原土地不用確認轉讓收入,這種處理方式實際上與會計中不符合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處理類似。
《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3]1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也就是說11號公告擴大了資產置換涉及優惠的范圍,從僅僅土地擴大到全部資產。

政策性搬遷的范圍?
答:40號文件第三條明確,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當然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則按一般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進行處理,不享受拆遷期間遞延納稅的好處。
以上就是有關政策性搬遷資產置換的稅務處理哦,相信大家都理解了吧,如果有不理解的,歡迎小窗咨詢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會計學堂,記錄大家的點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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