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專利投資的稅務處理
1、政策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2、計算方法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并據此入賬,經評估后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3、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稅費
4、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以專有技術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性交換,應按照評估價值確認股權和資產轉讓所得進行稅務處理。

收到專利投資賬務處理
收到投資者的一項專利權,根據專利權的評估價值,應作分錄: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
貸:實收資本
為了核算無形資產的取得、攤銷和處置等情況,企業應當設置“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等科目。
“無形資產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成本,借方登記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貸方登記出售無形資產轉出的無形資產賬面余額,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無形資產的成本。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累計攤銷”科目屬于“無形資產”的調整科目,核算企業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貸方登記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借方登記處置無形資產轉出的累計攤銷,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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