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地免繳的城建稅要回所在地補繳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法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1990]第60號)第六條規定: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1994年以后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應按三稅的規定來辦理,因此,對施工企業如果屬于在應稅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的情況,那么該地免繳城建稅,則施工企業不必回到機構所在地補交這部分城建稅。
如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的情形的,那么應按補繳地的營業稅規定處理,機構所在地有免稅規定的則可以免稅,如果沒有免稅規定,則要于繳納營業稅的同時繳納相應的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方式?
答:(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二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二稅”相同。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增值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增值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預繳稅款
對于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三稅”的納稅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二稅”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進行“二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四)稅款繳納
對于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二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月全部“二稅”稅額時,同時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全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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