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價外費用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增值稅價外費用的會計處理
1收取的手續費、包裝物租金的賬務處理
手續費是企業在提供一定服務的基礎上,向購買方收取的費用;包裝物的租金是企業轉讓了包裝物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它們都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2收取的獎勵費、優質費、返還利潤的賬務處理
隨同銷售行為收取的獎勵費、優質費、返還利潤,具有價上加價的性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3收取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補貼賬務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違約金、賠償金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滯納金應分析是否具有利息性質,如果具有利息性質應該沖減財務費用,否則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通常情況下,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補貼應分析是否具有加價性質,如果具有加價性質應該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否則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中的補貼收入,通常情況下,應作為營業外收入中的補貼收入。
4收取的代墊款項的賬務處理
代墊款項是企業已支付但不應由企業承擔的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該作為往來(應收、應付)處理。
增值稅價外費用包括哪些?增值稅價外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學堂本章就整理到這了,可供大家參考學習。大家如果還想學到更多的知識,一定要把會計學堂收藏并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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