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稅收分哪幾種
答:建筑類企業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增值稅稅率11%,執行簡易計稅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3%。
均以增值稅稅額為基數計征城建稅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
企業所得稅25%。
1.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全面推開。按照營改增的相關要求,建筑業由征收營業稅3%稅率,改為征收11%的增值稅,在本次營改增四大行業中受影響最大,要求大型建筑商財務核算更為嚴謹。
2.關于稅率和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11%(提供建筑服務);3%(提供特定應稅行為)
小規模納稅人——3%(提供建筑服務);免征(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的增值率稅率和增值稅征收率:為11%和3%。
其中建筑安裝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建筑安裝服務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則適用3%的“征收率”。
關于建筑服務的稅率有以下五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在建工程增值稅進項稅額能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在最新的稅法中,符合進項稅額抵扣條件的在建工程購進的工程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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