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企業混合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
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的方法如下: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么區別?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服務企業混合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的相關整理。大家都知道了吧?小編在此建議大家一定要分清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隨時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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