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可以采用核定征收計稅嗎
答:不可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納稅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在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中明確指出,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不適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典當行交什么稅?
(一)增值稅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二)企業所得稅
銀行業貸款損失準備等政策不適用于典當公司
(三)房產稅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屋典當是指當戶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對房屋典當雙方而言,其行為屬于房地產抵押典當或借款業務,房屋仍有原產權人占有、使用,因此,房屋典當期間,其房產稅仍由產權所有人即當戶按房產余值申報繳納房產稅。
我們閱讀完“典當行可以采用核定征收計稅嗎?”的內容以后,可以知道典當行是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計稅的。以及典當行需要繳納的稅金都在下文當中了,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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