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價外費用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如何判斷經濟利益的流入是否屬于價外費用?
判斷經濟利益的流入是否屬于價外費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一是,從方向上看,價外費用一定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
二是,從從屬關系上看,價外費用一定是依附于價款,沒有價款,也就不存在價外費用的概念,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三是,從內容上看,除了文件規定列舉的除外項目之外,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都可歸于價外費用的范疇。
價外費用和價款合稱為增值稅的「銷售額」,它是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
價外費用和價款在稅目確定方面,具備同質性,也就是說,不管價外費用是屬于什么性質的收費,它都應當和價款選擇同一個稅目計繳增值稅,使用同一個編碼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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