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規定,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了外出分支機構可以不在經營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稅法規定了在經營地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稅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區外出經營的建筑業企業需要按規定在經營地預繳稅款,但對于第一年外出經營的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況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非法人機構不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建筑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也因此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二級分支機構預繳計算公式?
答: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包括跨地區(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跨地(即省內跨地市、縣區)等。
1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經營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就地預繳是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經營需要關注的問題,預繳要把握以下四點:
一、建筑企業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由項目部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匯總清算”原則,就其余額繳納。繳納方式是:
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部分稅款將會減少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的預繳稅款。
二、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二級分支機構的,二級機構應匯總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所發生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預繳。建筑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以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等,不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預繳時,先由總機構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稅額,再確定二級分支機構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方法是:
1、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就其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2、按照規定計算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分攤依據是:由總機構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除撤銷二級分支機構、重組情形外,分攤比例當年不作調整。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并不是所有的二級機構都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對符合以下六種情形的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既: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
3、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
6、總機構虧損或當期沒有實現應所得稅額。
總之,關于上述“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暫時為大家解答到這里了,不知道大家了解的怎么樣了呢?如果大家在學習上或者工作上還有其他什么不懂的,歡迎大家在線咨詢我們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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