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銷售增值稅率如何確定?
答:兼營的征稅規定
1.含義: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是,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2.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征稅。
3.舉例:
(1)某購物中心,既銷售商品、又提供餐飲服務;
某房地產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買賣、又提供經紀代理服務。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主營的繳納增值稅業務以外從事的其他業務的經營行為。兼營行為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另一種是在從事增值稅應稅業務時兼營非應稅勞務。

稅法上要求增值稅稅率分別核算的情形有哪些?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9]8號
第七條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1號
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00號
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69號公告
一、納稅人既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政策。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11]128號
二、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的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對于免稅藥品和其他貨物應分別核算;不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1.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37號
三、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1.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75號
四、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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