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有哪些
答: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其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
增值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據此,增值稅應稅行為有三種:一是銷售貨物,二是提供應稅勞務,三是進口貨物。
營業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據此,營業稅應稅行為有兩種:一是提供應稅勞務,二是非勞務類應稅行為。
在五種應稅行為中,除了進口貨物外,其余均屬于應稅銷售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銷售貨物行為)、維修LED電子顯示屏(增值稅應稅勞務)、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發布廣告(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分別是四種應稅銷售行為。
而為了應對市場競爭,經營者不斷拓展自身服務的厚度,以上四種“一元”銷售模式早已被改變,市場的多元化決定了應稅行為的多元化,增值稅應稅行為和營業稅應稅行為也必然出現各種“排列組合”。這里,筆者僅就“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列舉如下:
1、銷售貨物并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2、銷售貨物并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3、銷售貨物并銷售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4、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銷售貨物;5、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6、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銷售營業稅非勞務類行為;7、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并銷售貨物;8、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9、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并銷售營業稅非勞務類行為;10、銷售營業稅非勞務類行為并銷售貨物;11、銷售營業稅非勞務類行為并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12、銷售營業稅非勞務類行為并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

舉例說明混合銷售的判定、申報?
答:A空調安裝公司與B單位簽訂空調銷售和安裝合同,A承建B的空調安裝工程,由B負責外購空調并負責安裝,合同金額100萬,其中空調90萬,安裝費10萬,保修三年。
分析:
第一步,確認A承建的空調安裝工程是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A出售空調貨物,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
第二步,本合同銷售額,A應當按11%建筑服務,還是按貨物17%申報增值稅?
第三步,判斷A是原增值稅納稅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是營改增納稅人(即原營業稅納稅人、即“其他單位和個人”)?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判斷區分原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改增納稅人,我們主要看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是否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而不是看本合同中的貨物銷售額是否占合同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具體計算貨物銷售占比,我們可以查閱銷售方12月增值稅申報表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累計數的比例。
如果,A的申報表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么A屬于原增值稅納稅人,混合銷售應當按17%繳納增值稅。
如果,A的申報表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么A屬于營改增納稅人,混合銷售應當按11%繳納增值稅。
針對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有哪些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不同公司經營活動適用不同會計處理,小編已在文中分別為大家進行了說明,獲取更多財務會計相關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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