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機構同業代付怎么做賬?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委托行(發起行、開證行)與受托行(代付行)簽訂的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按照融資資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償還責任不同,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托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托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托行拆出資金處理。
(二)如果申請人承擔合同義務向受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無論還款是否通過委托行),委托行僅在申請人到期未能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才向受托行無條件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對于相關交易中的擔保部分,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處理;
對于相關交易中的代理責任部分,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處理。受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和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同業代付業務涉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貸款承諾、擔保、代理責任等相關信息進行列報。同業代付業務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隨意抵銷。

銀行同業代付模式的運作流程:
同業代付也稱代理同業委托付款業務,其運作流程:商業銀行A(委托行)根據客戶申請,以自身名義委托其他金融機構B(受托行)提供融資。
在商定對外付款日,受托行根據委托行的指示將款項劃轉至委托行,或者直接支付給委托行客戶。在約定的還款日,委托行將款項劃轉至受托行以支付本息。國內的同業代付主要包括信用證結算項、保理項和票據類代付等。
同業代付的本質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由受托行為委托行客戶提供融資。同業代付之所以盛行,關鍵在于會計處理的便利性。對委托行而言,不直接對客戶發放貸款,此業務不進資產負債表,不受信貸科目的監管控制,但最終仍為客戶提供了融資,維系了客戶資源。
對受托行而言,由于是對同業進行資金拆出,會計處理記為同業拆放科目或應收款項,一般也不列入傳統信貸科目,也不受信貸規模和存貸比限制,在資金允許的前提下相當于以同業拆出的方式獲得了一般貸款的高收益,因為這與純粹的拆出資金相比具有更高的收益率。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