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款支出稅前扣除怎么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稱再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以下稱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
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
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
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在實際過程中,許多財稅人員
認為,要扣除,就得要有正式發票(稅務機關監制或授權印制),沒有正式發票的,則不能稅前扣除。實際上有些稅前扣除項目不需要正式發票,而只需要內部憑
證,僅僅要求納稅人能夠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而不是實際支付的適當憑據就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增值稅規定中對價外費用的界定,銷售支付的違約金,不是價外費用,也不屬于征收流轉稅范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的違約支出,不需要取得發票,必須取得由
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借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具體的依據應包括: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
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發票或收據。
保險賠款支出稅前扣除怎么規定?具體扣除的事項可以參考上文解答,對于上文解答內容有什么疑問的,還可以直接在線聯系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我們將免費為你們解答。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