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答:金融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應當根據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之間的差額計算確認減值損失。
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此處應注意:
(1)短期投資在新準則中被稱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由于其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所以不再計提跌價準備;
(2)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分為兩種情況對于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其他長期股權投資,包括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

(一)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的賬務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款減值準備
壞賬準備
對于上述已確認的減值損失,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的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時發生的事項相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金額,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等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
1.計提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或借方)(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金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減值準備
2.債務工具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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