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賬務處理
1.短期借款的賬務處理
(1)取得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2)資產負債表日,計提和支付短期借款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月末計提】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3)歸還借款時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2、發行債券的賬務處理
(1)發行債券時
企業按面值發行債券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券票面金額,貸記“應付債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額的,還應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2)債券利息的確認
對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其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通過“應付利息”科目核算,對于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其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通過“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核算。
(3)債券還本付息
長期債券到期,企業支付債券本息時,借記“應付債券——面值”和“應付債券——應計利息”、“應付利息”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增資入股的賬務處理
在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或確定的價值,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

企業融資利息稅前扣除的限額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所謂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是指除上述金融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許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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