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營改增后回遷房應該視同銷售,并且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處理,即: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視同銷售時,其賬務處理為:
借:開發成本-土地及拆遷補償
貸:營業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于回遷房問題地方稅務機關的政策口徑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八)》第十一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自己名義立項,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其銷售額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
a.按照本企業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b.按照其他房地產企業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房并向 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其銷售額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在國家稅務總局未發布之前,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視同銷售成本利潤率的相關規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各市國稅局確定。
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
回遷房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上文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自己名義立項,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視同銷售時,其賬務處理為:借記開發成本-土地及拆遷補償,貸記營業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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