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廢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88〕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以上規定,納稅人是否繳納印花稅,應該只看合同的簽訂與否,與簽訂合同是否作廢無關。 也就是,只要雙方簽訂了應稅合同,那么就應該在合同簽訂后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與該合同的過后作廢、是否履行無關。
另外,《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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