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安置房銷售賬務處理
隨著舊城改造等房地產項目的不斷增加,通過安置房進行置換成為很多企業的選擇。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房銷售如何進行財務與稅務處理?實務中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們在以下根據安置房的不同類型來探討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一、外購安置房
1、開發企業先購買后安置
開發企業外購安置房如果采取先購買后安置模式,即開發企業取得購房發票,且將房產證辦到開發公司名下,安置拆遷戶時需要視同銷售,按照同類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交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種方式下,購入時分錄為:
借:開發產品— 外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安置拆遷戶時,分錄如下:
借:開發成本— 土地成本—拆遷補償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
結轉安置房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外購
2、開發企業購買但直接過戶到拆遷戶名下
如果開發企業與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戶通過三方協議購入商品房用于安置,直接將購入的商品房產權辦到拆遷戶名下,發票由銷售企業直接開給拆遷戶,這種安置方式相當于貨幣安置,拆遷戶用貨幣購買安置房,開發企業不需要視同銷售,只需將該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開發企業支付的補差價款,也應計入拆遷補償費。收到補差價款,應沖減拆遷補償費。
購買安置房時,根據三方協議及支付憑據記賬如下;
借:開發成本— 土地成本— 拆遷補償費
貸:銀行存款
(2) 自有開發土地上建設安置房
在自有土地上建設安置房,用于安置拆遷戶,可以出現兩種情況:一、單獨建造安置房,安置房在戶型、層高、贈送面積等建筑指標上均低于其他開發產品;二、用正常開發產品安置拆遷戶。這兩種模式建造的安置房,建造成本不相同,因此,視同銷售價格也應有所差異,一般做法是單獨建造的安置房對標正常開發產品銷售價格適當調低,但不得低于其他開發產品售價的70%,否則存在稽查風險。
安置房銷售的稅務處理
在房地產項目開發中,用本項目開發產品作為安置房如何交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呢?
1、增值稅
用本項目開發產品安置拆遷戶時需要視同銷售,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如何確定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交納增值稅:(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2、土地增值稅
自有開發土地上建造安置房,屬于開發企業的開發產品,安置過程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可以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3、企業所得稅
國稅2009年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 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以自建商品房安置拆遷戶時,按照視同銷售價格確認拆遷補償費和主營業務收入:
借:開發成本— 土地成本— 拆遷補償費
貸:主營務收入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
結轉安置房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3) 自有劃撥土地上自建安置房
在劃撥性質的土地上以開發公司名義立項、建設安置房用于安置拆遷戶,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收到補差價款,應該沖減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拆遷戶的補償價款,應計入拆遷補償費。問題在于視同銷售價格如何確定?
1、按照協議約定價格確定。與拆遷戶簽訂的安置協議中約定價格的,按照約定價格視同銷售;
2、按照成本加成方式核定價格。安置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價格明顯偏低的,應進行核定價格。
(四)在非自有土地上建安置房
開發企業在非自有土地上建造安置房,這種模式下土地一般在政府(例如城改辦)名下,報批報建手續以政府名義辦理,屬于政府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造安置房安置拆遷戶,是取得開發用地的前置條件,因此,安置房建造成本計入拆遷補償費,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不需要視同銷售。收到拆遷戶的補差價款,應該沖減拆遷補償費。
上文就是關于房地產企業安置房銷售賬務處理的介紹啦。根據安置房類型的不同,上文分別就開發企業先購買后安置、開發企業購買但直接過戶到拆遷戶名下、自有開發土地上建設安置房等情況進行了賬務處理解讀,同時對相關稅務處理政策做了總結,喜歡的同學記得收藏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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