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出租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答:房地產的出租是指房產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所以,房地產的出租,出租人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將國有土地歸還政府是否征稅?
條例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細則規定:“條例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上地增值稅。”
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細則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對“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免征土地增值稅。對于非因“城市實施規劃”或者“國家建設”需要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當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城市實施規劃”和“國家建設”的范圍按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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