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銷售退回發票怎么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五)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怎樣理解銷貨退回?
銷貨退回是商品銷售后,由于某種原因,購貨方要求退貨,經銷售企業同意退回商品退出貨款的一種撤消原來商品交易的行為。企業當同意退回商品退出貨款時,應填制紅字“發貨票”或在“收貨單”上加蓋“銷貨退回”戳記,據以辦理商品入庫等手續。屬于本年度內銷貨退回者,按原售價沖銷“營業收入”,如已轉成本還應按進價沖銷“營業成本”。屬于以前年度的銷貨退回,在按售價退款的同時,按進價直接記入“庫存商品”帳戶,其售價與進價的差額則列為“營業外支出”。在實行“售價金額核算”制的零售企業里,如采用營業柜臺收款制,則以當日銷貨款付退貨款;如采用收款臺集中收款,則需由營業員開紅字“發貨票”,憑以到收款臺付款,抵減當日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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