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引發的壞賬損失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六)逾期3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八)其他相關證明。
第一,該筆壞賬損失是由于經濟糾紛產生,按照《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時,該企業應提供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而該企業只提供了內部證據,沒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第二,該筆損失的實質是企業的生產成本已經發生,但是因為客戶不開具發票,沒有合法規范的原始憑證,不能正常列支。
第三,經濟糾紛發生后,該企業應當采取仲裁或者訴訟等司法或者準司法手段處理,由此產生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外部證據申報稅前扣除。因而,在沒有充分的外部證據之前,該筆預付賬款損失不能稅前扣除。

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經濟糾紛引發的壞賬損失可以稅前列支嗎?不是所有的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可以稅前扣除,需要區分情況的。上面小編列舉出來的就是其中一種情況,歡迎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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