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減值后稅務處理如何做?
答:一、固定資產減值發生當期的所得稅處理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固定資產減值當期的利潤總額中已扣除了減值損失,在不考慮永久性差異及其他時間性差異的情況下,當期的應稅所得為利潤總額加上所計提的減值損失,并以此為基礎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同時,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當期實現的利潤總額應當承擔與之相配比的所得稅費用,因此當期確認的所得稅費用金額會小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其差額為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產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金額。該金額作為遞延稅項,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列示。
二、固定資產發生減值以后期間的所得稅處理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作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不僅影響減值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而且對以后期間的所得稅費用也會造成影響,因此要認真處理好。這里的關鍵是要把握住減值損失的轉回方式及其時間,具體涉及以下三種情形:
1.因折舊政策調整而轉回減值損失。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稅所得,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此時會計折舊費與應稅折舊費之間的差額即為因折舊政策調整而轉回的減值損失,應調整增加轉回期間的所得稅費用。
2.因固定資產價值恢復而轉回減值損失。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如果原導致減值的各項因素發生變化或者已經消除,使固定資產的價值得以恢復,應當對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予以轉回;同時,還應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可能出現全部恢復或部分恢復兩種情況。全部恢復是指期末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等于或大于不考慮減值因素時的賬面價值;部分恢復是指可收回金額大于期末減值測試前的賬面價值,但小于不考慮減值因素時的賬面價值。 3.因處置固定資產而轉回減值損失。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出售、轉讓、報廢等,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處置損益應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但是,如果該項固定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與計入應稅所得的金額可能存在差異。此時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處置收入-(固定資產原價-累計折舊-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清理費用;計入應稅所得的金額為:處置收入-(固定資產原價-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清理費用。兩者之間的差額即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轉回的減值損失,應調整增加處置期間的所得稅費用。
該項損失在未經稅務部門核準之前不能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待稅務部門核準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該部分損失時再予以轉回。除此之外,按照謹慎性原則,只有當未來期間有足夠的應稅所得時,固定資產減值損失方可確認為遞延稅款借項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反映,否則不能確認。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1、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一些比較短期的減值或者跌價準備可以轉回,主要有存貨跌價準備、壞帳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消耗性生物資產跌價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損余物資跌價準備、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準備、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等。
2、不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一些長期的減值準備不可以轉回,主要有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減值準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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