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兌換如何稅務處理?
答:一、增值稅的處理
依據前期提到的國稅發[1993]154號和國稅函[2010]56號的相關規定,銷售商家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那么對于上述第一個環節來說,購買方實際消費了,雖然有給積分,但是這不能讓銷售商家有理由不按實際消費金額給購買方開具發票,所以在這個環節,銷售商家一般會按按實際收取的價款全額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在第二個環節即積分兌換商品或者服務的環節,對于涉及的增值稅處理就有比較大的爭議,主流的兩種意見如下:
1、第一種觀點認為,積分兌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視同銷售處理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即用積分兌換商品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所規定的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第二種觀點認為,積分兌換商品或者服務屬于遞延收益的實現,這種觀點借鑒了會計上關于銷售積分的處理。《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依照這種觀點,銷售商家在第一個環節收取的價款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商品的銷售價款,另一部分是積分所代表的遞延收益。
在2016年,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上述財稅[2013]106號和財稅[2014]43號兩個文件被“營改增”文件財稅[2016]36號予以廢止,在36號文附件2中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并不包括積分兌換業務,因此,原本有據可依的事項又變得模糊了。
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關于銷售積分兌換商品或者服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在目前所得稅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參考上述文件規定,老顧認為可以暫按照財會函[2008]60號規定的處理執行,也就是說,在第一個銷售環節,銷售商家將銷售價款在本次商品(服務)銷售與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銷售價款扣除積分的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銷售收入,在第二個環節,購買方進行積分兌換時,將原確認的遞延收益結轉確認為當期收入。如果客戶在積分有效期沒有進行兌換,那么銷售商家應該在積分失效時將遞延收益結轉確認為當期收入。

購物券與積分兌換的稅務處理有沒有區別?
兩者之間有區別。
贈送購物券,積分兌換,這兩種方式,要么是實物的減少,以購物券抵頂了貨款,要么是在銷售貨物時,發票正常開具,但是現金少收了,對于繳納增值稅時,都是按照原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計稅基數沒有減少。對于打折銷售,則不一樣了。如果你的折扣額是在一張發票上開具的,在計算增值稅時,則以折扣后的價格計算增值稅,其計稅基數減少了,則繳納的增值稅相應減少。
舉一個例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換成征收率3%即可):
你銷售一件大衣,零售價格都是936元,現在有三種方式,一個是贈購物券50元,一個是現場抽獎,最低折合現金15元,高則50元,最后一種是打折,折扣是5%,三種方式計算增值稅:
一、贈送購物券
大衣要繳納的增值稅=936/1.17*17%=136元
顧客拿購物券來購買別的東西,雖然沒有付現金,但,抵價的貨物同樣視同銷售50元
50/1.17*17%=7.26元
兩項合計你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36+7.26=143.26元
二、積分兌換方式
購買了一件大衣,同樣936元
則要繳納的增值稅為:936/1.17*17%=136元
積分兌換多少現金,顧客全部拿走,商場只能作為營銷費用列支,增加成本。三、折扣方式
同樣一件大衣,銷售價格是936元,現在是按照折扣5%促銷,開具發票時,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稅務機關允許扣除,以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實際銷售額為原來的95%
936*95%/1.17*17%=129.20元
三種方式,通過計算,你可以看出最后一種方式繳納的增值稅最少。還不用額外支出營銷費用這項成本。
以上就是關于:積分兌換如何稅務處理的全部內容了,小編可能介紹的并不是非常詳盡,如果還有其他咨詢的問題就來會計學堂直接在線提問吧,學堂的老師比小編更為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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