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折舊完了再銷售要繳納增值稅嗎
增值稅轉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是自己使用過的還是屬于二次流通領域的不同屬性以及納稅人的性質,分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舊貨與再生資源四類,采取不同的增值稅征收方式,存在適用稅率征收和簡易辦法征收兩種方式以及稅額減免、稅率減免和未享受減免三種形式。例如,納稅人銷售二次流通領域的舊貨,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都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屬于稅額式減免形式;
而小規模納稅人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適用稅率小規模納稅人應按3%的稅率征收,優惠了1個稅率,因此屬于稅率減免的優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征收,未獲得任何減免。又如,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也未獲得任何減免。
售舊貨的征收方式又出現復雜化,不利于納稅人掌握和理解,可能會出現實務中不易操作的問題。下面從多個方面來進行解析。

銷售舊貨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1.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關文件中沒有具體進行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財稅〔2009〕9號文)
如專門從事舊汽車交易的二手車經銷商
4.再生資源。
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所以說納稅人再次銷售不同的時,首先要確定自己的舊設備是屬于哪個層次的。每個層次繳納的稅率都是不一樣的。自己使用過消費類的舊貨都是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的,應當按照銷售額交納5%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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