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為什么不能稅前扣除
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應將租賃資產、租賃引起的長期應付款(最低租賃付款額)和未確認融資費用分別列入資產負債表,與此相適應,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提取折舊,支付租金時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并減少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本質上也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嚴格來說,租金可以按照內含利息率進一步分解為支付的利息和歸還本金,而這里的利息是可以稅前扣除的,而歸還的本金部分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

融資租賃的方式有哪些?
直接融資租賃
由承租人指定設備及生產廠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資金購買并提供設備,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設備所有權。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一種最典型的融資租賃方式。
經營性租賃
由出租人承擔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與收益。使用這種方式的企業不以最終擁有租賃物為目的,在其財務報表中不反映為固定資產。企業為了規避設備風險或者需要表外融資,或需要利用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
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時又稱售后回租、回租賃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轉租賃
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委托租賃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分成租賃
一種結合投資的某些特點的創新性租賃形式。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在確定租金水平時,是以租賃設備的生產量與租賃設備相關收益來確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動的利率來確定租金,設備生產量大或與租賃設備相關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則少。
作為新型的租賃方式,融資租賃是不能一次性在稅前扣除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以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租賃固定資產的費用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作為折舊費,可以進行提取,分期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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