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集資建房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一)集體土地集資建房不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根據我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得出讓、轉讓。而小產權房的土地性質就是屬于宅基地,不能夠在市場上流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交易時土地使用權隨同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如果土地是集體性質,土地使用人通過承租直接向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租賃取得實際使用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文件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此時,土地使用稅就應該由承租人來繳納了。
在建設期間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主要是看是集體土地否在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集體土地是否用于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由于小產權房的土地屬于農村宅基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并未形成建設用地用于開發房產可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因此,不用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集體土地集資建房的增值稅處理
由于集體土地集資建房行為,形成了自建房屋用于銷售的事實(雖然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未隨同流轉),應當按照增值稅自建房用于銷售的政策來征收增值稅,即對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人,除按建筑物銷售收入全額依照“出售建筑物”稅目征收增值稅外,還應征收一道“建筑安裝”增值稅。
對納稅人租用或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銷售的行為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增值稅。
因此,行政村自己成立的具有經營性質的組織或者房地產企業租用集體土地建房同時向村民和非村民銷售的,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如果他們只是受村民集體委托成立的一種臨時性組織,負責相關的協調工作的,實際是一種受托代建的行為,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但是,對于村民將取得的房屋再轉讓的,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三)集體土地集資建房不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有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集體土地集資建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如果“集資辦”設立了會計賬簿,符合查賬征收的條件,則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的相關規定;否則,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7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第030號 ]的規定,無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體土地上的集資建房產權如何認定?
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規定國家允許存在特殊情況的單位或公司進行集資建房,這類房產可以辦產權證書,但不能辦土地證。
二、集資建房與集資土地上建的小產權房是不同的概念。集資土地上建的小產權房是指在眾多城市郊區,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除用來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還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這些房子一般俗稱“小產權房”。
一般意義上的單位集資房由單位職工共同出資修建,房屋的總體產權掌握在單位手中,因集資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規章條例的限制,職工取得產權一般要經過一段過渡時期,有的長達數年,單位職工在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僅享有房屋的使用權。
集體土地集資建房的稅務處理怎么做?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至于增值稅和所得稅要照章納稅,可能在學習起來并沒有那么容易,好在會計學堂還為大家準備了專業的老師,歡迎在線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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