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繳納工傷險
已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到原辦理登記的社保分中心辦理工傷保險登記。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單位應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屬社保分中心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核準后在3日內以貨幣形式繳納。繳費數額為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用人單位需在工傷認定當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屬社保分中心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手續。填寫《天津市工傷職工登記表》,并提供工傷職工公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薪期確認通知》原件;治療醫院提供的《住院通知書(單)》或《診斷證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因工死亡的,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

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按照用人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2004年度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2004年度為3900元)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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