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會計處理
一、債權轉讓賬務處理方式
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項目)屬于貨幣性資產,所謂貨幣性資產是指該類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固定或可確定的。應收款項屬于流動資產,是因貨物交易或勞務交易等原因產生,應向交易的對方收取的款項。既然應收款項屬于貨幣性資產,那么在交易結算中,就可以用來計量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如果用非貨幣性資產和應收款項進行交易,那么,應當按貨幣性交易的原則進行核算。但是在現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難以找到確定的規范解決像下面這個例子中所涉及到的問題。
處理細則
1、對于收款方公司而言,貨物的銷售符合收入確認原則,雖然沒有收到貨款,但是收到收取貨款的依據,該依據雖然不是購貨方的承諾,但是經過確認證實是付款方企業應收債權轉讓公司的債權,既然都是債權,那么應收款企業和債券轉讓公司并沒有什么不同。因此,應當按照貨幣性交易的原則,確認銷售收入。既然是收到12萬元的應收賬款,那么,收入應當按照這個金額確定。
2、該項交易應當分為兩步:第一步是貨物交易,即:付款方公司的原材料以一定價格的價款銷售給了收款方企業,并確認了應收付款方企業的貨款。第二步是付款方企業沒有錢支付貨款,提出用應收債券轉讓方公司的債權抵償,這一步算債務重組,按照債務重組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二、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債權轉讓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轉讓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與不良資產轉讓的區別
2016年4月28日,銀監會發布了《關于規范銀行業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進行了明確的規范。對會計出表、資本出表和不良出表分別有不同的規定。
主要內容為:不良資產收益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可實現資產出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后,需全額計提資本,即資本不可出表;對于繼續涉入的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在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時,應將繼續涉入部分計算在內,即不良不可出表。
長期以來,商業銀行化解不良的外部途徑主要是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本次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是監管層繼不良資產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以后對加快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一次探索。現將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與不良資產轉讓的對比分析如下:
(一)法律后果不同。如前所述,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是將債權中“給付保持力”這一項權能予以讓渡,而債權的其他權能仍屬于原債權人。因此債權人仍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在獲得生效裁判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收益權轉讓不發生債權權能全部轉讓的法律效果,從表現上來看收益權轉讓與債權轉讓的區別在于,收益權轉讓后原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支付款項。而不良資產轉讓為合同法中規定的債權轉讓行為,轉讓后受讓人為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債務人在收到轉讓通知后應向新的債權人履行。
(二)適用監管規范性文件不同。不良資產轉讓主要受財政部、銀監會下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及相關規范的約束。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主要受銀監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規范,因此呈現出如下不同特點:
1.受讓方不同。資產批量轉讓的受讓方為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限于合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對機構投資者資金來源應當實行穿透原則,不得通過嵌套等方式直接或變相引入個人投資者資金。
2.報備要求不同。不良資產債權轉讓需報備辦法、轉讓方案、處置結果;不良資產收益權需報備收益權轉讓辦法、報備產品、登記交易。
3.履行程序不同。不良資產債權轉讓須以招標、競價、拍賣等方式中一種公開轉讓方式,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向資產管理公司發出邀請函或進行公告。同時對于債權轉讓這一事實,須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程序。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須按照《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規則(試行)》(82號文實施細則)和《銀行業信貸資產流轉集中登記規則》(銀登字[2015]9號)的相關規定,在銀登中心進行備案審核、集中登記、交易結算和信息披露。
4.轉讓限制不同。批量轉讓是不良資產轉讓的主要方式,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的規定,批量轉讓不良資產僅適用于公司不良資產,個人不良資產不得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既可以是公司貸款也可以是個人貸款。從銀行業實際操作來看,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公司不良貸款轉讓主要通過不良資產轉讓途徑消化,個人不良貸款尤其是抵押類個人不良資產以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為主。
(三)交易結構不同。不良資產債權轉讓金融企業可直接轉讓至資產公司,交易結構較為簡單,直接。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一般是通過SPV(82號文規定以信托產品的方式)發行,其中涉及委托方、管理方、認購方等主體,交易結構相對復雜。
(四)標的資產選擇不同。債權轉讓原則上所有不良資產均可,只是受讓方會根據債權對應的擔保情形、涉訴情形、處置情形等予以定價,相對“劣質”的資產也可通過轉讓的方式賣出,只是債權損失比例較大。但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標的資產一般均為銀行“優質”不良資產,僅因為短時間內變現不能等原因,而資產本身具有可期待收益。這是二者在資產選擇上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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