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現多數沖紅發票涉稅風險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 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
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稅、財政第65號令):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的規定
(1)銷售方必須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2)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申請單》,式樣附后),并在《銷售方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與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寫明拒收理由、錯誤的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通知單》,式樣附后)。銷售方憑《銷售方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3)因開票有誤(指隔月發現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銷售方申請單》,并在《銷售方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銷售方通知單》。銷售方憑《銷售方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綜合上述: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企業出現多數沖紅發票涉稅風險的所有內容,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歡迎登陸會計學堂網進行會計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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