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繳納貸款合同印花稅優惠政策
銀行貸款需交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列舉憑證包含借款憑證,銀行貸款合同就是一種借款合同,所以,應按《條例》規定繳納0.05%的印花稅
印花稅稅目: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借款合同印花稅免征情況
借款合同征收強調的對象是銀行以及其他金融組織,是經過批準,具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單位。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哪些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小微企業優惠:文件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因為合同對象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3、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因為合同對象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暫不貼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但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6、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或額度協議:屬于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7、限額內的循環借款: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8、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9、信用證押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10、保理合同:保理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有的銀行稱為“商業發票貼現"。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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