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擔保而承擔的損失的稅前扣除
我給你舉個例子:某互聯網公司的財務主管李經理,幾年前替自己公司老總的兄弟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出于信任和人情,李經理所在的互聯網公司為老總的兄弟進行了擔保。但是,因該筆貸款到期兄弟公司無力進行償還欠款,銀行從互聯網公司的賬戶扣劃了100萬元償還貸款。
那么李經理的互聯網公司發生的這筆貸款擔保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市地稅局指出,企業因對外提供擔保發生的損失能否進行稅前扣除,關鍵看該項擔保是否與經營活動有關。如果該項擔保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這部分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反之,則不能扣除。

公司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造成的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根據上述規定,如公司提供的擔保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可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反之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結尾: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李經理所在的公司雖然為兄弟公司的借款進行了擔保,但是有因擔保而承擔的損失的稅前扣除嗎?并不是如此,對于是否因擔保而承擔的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看李經理擔保的款項是否和他所在的公司的運營活動有關,如果沒有關聯,但是不需要因擔保而承擔的損失的在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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