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托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同時特別強調,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為加快企業技術進步,鼓勵國際間技術交流,《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改變原有規定,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為了鼓勵企業參與研發和多購買境內的研發服務,文件規定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同時還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
一、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三、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四、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所稱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二條中“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不知道你問的是國內的委托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還是境外委托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問題,不過小編老師都給你整理了,你可以仔細的看看上述的內容,如果還有不知道的地方可以在線咨詢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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