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如何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 〔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 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委托銀行將款項貸款給B公司,A公司應繳納金融業營業稅。銀行就收取的A公司的委托貸款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刪除了原條例中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相應地也 刪除了第十一條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的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 〔2009〕29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 (國稅函〔1997〕74號)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因此,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規定,銀行對委托貸款業務不再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
《貸款通則》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 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 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
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 風險。《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3〕83 號)規定,金融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發放貸款,收到委托貸款利息,借記“銀行存款” 或有關企業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委托貸款利息”科目。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 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依據上述規定,委托方取得利息收人應繳納營業稅并開具發票。

發票主要分為幾類?
1、銀行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續費等單據,都是合法的原始憑證。
2、委托方沒有必要到當地稅務機關開發票,而且,利息收入也不屬于稅務代開發票的業務范圍。
3、即使利息收入單據不被確認為合法的原始憑證,還可作為“無票收入”進行帳務處理的。稅務上也是認可無票收入的,更何況還有利息收入單據。
4、綜上,利息收入單據完全可以作為入帳的原始憑證。
綜合上述內容,會計在處理這類事情時,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委托方貸款應視為短期的合同,按期進行利息計算,但如果利息沒有收回,應當停止利息計算,將已經確認收回的利息予以沖回,并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的利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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