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在土增稅可以扣除嗎
企業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和違約金等,其性質是企業正常營業活動以外發生的支出。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發生的上述支出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p>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即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會計制度對違約金作為營業處支出處理的辦法和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違約金不屬于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計算增值額時的扣除項目包含哪些?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法規的其他扣除項目(比如加計扣除部分)。
綜合以上所述,違約金是不包含在土增稅計算之內的,如果企業發生了合同違約的話,比如說不能按時交房等,支付給業主的違約金不屬于核算土增稅之內的,明白了嗎!作為房地產的會計同學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者在線問會計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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