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報探親費的能否免繳個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第一條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企業在實際操作層面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是真實性原則,一般來講,免稅補貼必須是真實發生的費用,且是符合某個外籍員工實際情況的(如其房租不會遠遠超過其居住的某個區域的平均房租)。
二是合理性原則,54號文件中提及就上述補貼合理的部分可給予免稅,但是并未對“合理的部分”作出具體規定。據我們的經驗,稅務機關一般會接受免稅補貼總額占基本年工資(不含獎金和其他一次性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超過30%至50%。
三是相關性原則,即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是與54號文件中規定的免稅補貼直接密切相關的,如房租補貼可以免稅,但是企業代為支付的水、電、煤氣和網絡費用則不能免稅;如可以免稅的探親費用僅限于外籍員工本人的往返于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所以外籍員工一年超過兩次的探親費用和其家屬的探親費用不可以免稅。
四是系統性原則,即有一套完善的報銷制度和流程。外籍員工的雇傭或派遣合同(或合同附件)應寫明除了基本工資、獎金之外,企業會提供相關的補貼。無這些條款,也就無從談起去給外籍員工報銷這些補貼。
綜合上述,公司為外籍員工報銷的標準合理的探親交通費用,每年應不超過兩次,超過部分應當并入當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外籍員工報探親費的能否免繳個稅的全部內容,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想提高自己專業技能的朋友可以繼續前往官網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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