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是否上繳財政
僅僅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處置固定資產發生的清理費用是計入經費支出科目的,而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或者是殘值收入)是計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不同,發生的清理費用是計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的借方,取得的處置收入(包括殘值收入)是計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的貸方。
若是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明確劃分收入資金和支出資金的流動,嚴禁現金坐支):不管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即對于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都是要計入應繳財政專戶款,清理費用計入相關支出(行政單位計入經費支出,事業單位計入事業支出或者經營支出)。

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會有什么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
2.《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綜合以上所述,對于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是否上繳財政以及未上繳財政的處罰措施,文中都有提及到,也希望國有企業的會計同學一定要按照國家稅法制度進行合法的上繳稅收,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工作有什么難題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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