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核算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其超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資本公積 稅務籌劃:債轉股:即將借款改為投資。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1)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①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②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計量
①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垡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總額。
②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應當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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