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相關政策
(一)辦法給出了計算關聯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公式及分攤規定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其中,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 號)規定的比例;
(2)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
(二)通知明確了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三種情況
(1)(非)金融企業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只要不超過企業本身的權益性投資的(2)5 倍;
(2)能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3)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即是單位在經營過程當中實際交納的稅金與收入之比,它不是指理論稅負或名義執行稅率的高低。
(三)實施條例給出了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一般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就有規定,企業方從其關聯方接受到的債權性質的投資和權益性的投資,總的比例超過規定的話,所超出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夠計入納稅所得額進行扣除的。所以一定要搞清楚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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