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學校學費是不征稅收入嗎
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
教育事業收費屬于學校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這些費用按理是要納入省市級財政預算的收入項目,并通過財政撥款再到學校的,現在實施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就是要實現這個目的。因此,從性質上說它屬于非納稅收入。

民辦學校學費是不征稅收入嗎
民辦學校涉及稅費如下: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
一、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的范疇進行了明確:
(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各類學校享受營業優惠政策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須提供稅務登記、法人資格代碼證、經營相關資料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綜合上述內容可知:公辦學校進行的學費收取只是代為收取,原則上是屬于政府財政收入的,當然屬于不征收稅收的。但是民辦學校就不一樣的,同樣是需要依法進行所得稅的征稅。當然公辦學校如果有需要可以向財政申請費用進行經營活動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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