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計征可扣除的項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為應納稅所得額。另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1300元。即: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即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津貼和補貼。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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