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2008】24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有哪些情況?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 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綜合以上所述,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不一樣的規定,也會有不一樣的稅收繳納標準。所以一定需要了解清楚自己所居住的房子是作為何種用途的,不然不僅僅是對自己不負責,也會給他人帶來不便的。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